招标编号:HBCZ-2304020872-232186
各投标人:
根据“武鄂黄黄城际铁路公交化运营动车组列车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招标人发布招标文件澄清公告(1)。本公告是招标文件的补充,是构成招标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应与招标文件共同阅读。如果招标文件与澄清公告(1)发生矛盾,以澄清公告(1)为准。
1、招标文件第三章商务评分标准中“运营业绩(满分8分) 投标人提供4辆编组时速200km/h城际动车组产品应具有成熟的运营业绩,投入运营3年以上的得8分,2-3年得4分,1-2年(不含)得2分,1年以下得1分,无运营业绩的得0分。(提供相关业绩证明资料及国铁集团下发配属电报)”建议调整为:“运营业绩(满分8分) 投标人提供 4 辆编组时速 200km/h 城际动车组产品应具有成熟的运营业绩,投入运营 1 年以上的得 8 分,1 年以下得 4 分,无运营业绩的得 0 分。(提供相关业绩证明资料及国铁集团下发配属电报)”
回复:不予调整。
2、招标文件第三章商务评分标准中“供货业绩(满分12分) 投标人提供近五年(2018年08月-2023年08月)4辆编组时速200km/h城际动车组产品供货业绩,以采购合同为准,20列以上得12分,10-20列得8分,10列以下得5分。”建议调整为:“供货业绩(满分12分) 投标人提供近五年(2018 年 08 月-2023 年 08 月)4 辆编组时速 200km/h 城际动车组产品供货业绩,以采购合同为准,10 列以上得 12 分,5-10 列得 8 分,5 列以下得 5 分。”
回复:不予调整。
3、招标文件第三章商务评分标准中“质量保证能力(满分2分) 投标人应具备完备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具备IRIS铁路行业质量体系“金级”证书的,得2分;具备IRIS铁路行业质量体系“银级”证书的得1分;不能提供以上证书的得0分。”建议调整为:“质量保证能力(满分2分) 投标人应具备完备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取得 ISO 9001-22163 质量体系认证的得 2 分,未取得认证的得 0 分。”
回复:不予调整。
4、招标文件第三章技术评分标准中“可靠性(满分9分) 企业动车组产品应具备较低的百万公里故障率,提供上一年度的动车组主机企业厂计责任故障率 ,以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机辆部公布的《国铁集团机辆部关于2022年动车组行车设备故障指标及源头质量整治项目完成情况的通报》(机辆动客函〔2023〕17号)数据为准。故障率在0.1-0.4(不含)得9分;0.4-0.6(不含)之间得5分;0.6-0.8(不含)之间得3分;0.8及以上或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得0分。”建议调整为:“可靠性(满分9分) 企业动车组产品应具备较低的百万公里故障率,提供上一年度的动车组主机企业厂计责任故障率,以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机辆部公布的《国铁集团机辆部关于2022 年动车组行车设备故障指标及源头质量整治项目完成情况的通报》(机辆动客函〔2023〕17 号)数据为准。故障率在0.1-0.4(不含)得9分;0.4-0.6(不含)之间得8分;0.6-0.8(不含)之间得7分;0.8及以上或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得0分。
回复:不予调整。
5、招标文件第三章技术评分标准中“动车组检修适应性(满分9分) 提供动车组适应性及属地高级修方案:(1)为满足招标货物在招标人属地铁路局拥有更好的检修适应性,截至目前投标人在招标人属地铁路局配属动车组数量占比大于50%及以上的得3分;占比20%-50%的得2分;占比低于20%的得1分(提供属地铁路局盖章证明文件)。(2)属地化高级修:投标人动车组在招标人属地设有动车组高级修配套及检修基地,可实现属地高级修,提高动车组的检修经济性及便利性,满足的得6分,不满足得0分。”建议调整为:“删除(1)条款,修改为:动车组检修适应性(满分9分)提供动车组适应性及属地高级修方案:属地化高级修:投标人动车组在招标人属地设有动车组高级修配套及检修基地,可实现属地高级修,提高动车组的检修经济性及便利性,满足的得9分,不满足得0分。”
回复:不予调整。
6、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中“7.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动车组存在产品质量问题,卖方应免费及时修复或更换相关部件,并相应延长或重新计算质量保证期。”建议调整为:“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动车组存在产品质量问题,卖方应免费及时修复或更换相关部件,并相应延长或重新计算相关部件的质量保证期。”
回复:不予调整。
7、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中“10.2本合同项下的合同价款由买方负责筹集并直接支付给卖方。卖方应每月25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前向买方递交符合规定的结算单据,买方在收到结算单据审核无误且所交付动车经质量验收合格并由甲方出具书面的质量验收合格证明后30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按照交付动车组数量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九十七(97%) ,以组为单位于2023年支付。剩余3%质保期满后支付。”建议调整为:“10.2本合同项下的合同价款由买方负责筹集并直接支付(以现金或电汇)给卖方。卖方应每月25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前向买方递交符合规定的结算单据,买方在收到结算单据审核无误且所交付动车经质量验收合格并由甲方出具书面的质量验收合格证明后30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按照交付动车组数量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九十七(97%),以组为单位于2023年支付。剩余3%质保期满后支付。”
回复:不予调整。
8、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中“14.2.1 停运损失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因卖方质量保证责任导致动车组停运,卖方应自停运第一日起向买方支付停运损失,包括停运所造成的营运收入损失、应急救援费用,以及旅客及货物赔偿等经济损失。停运损失以日为单位,每日按停运动车组相应合同价款的0.1%计算。建议调整为:“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因卖方质量保证责任导致动车组停运,卖方应自停运第三日起向买方支付停运损失,包括停运所造成的营运收入损失、应急救援费用,以及旅客及货物赔偿等经济损失。停运损失以日为单位,每日按停运动车组相应合同价款的 0.1%计算。累计动车组停运损失总金额不超过停运动车组价款的 5%。”
回复:不予调整。
9、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中“14.2.3.3可用性指标是通过动车组设计制造时预计维修所需的不可用天数来体现的,包括运用和高级修两部分。运用的不可用天数比例是指组均每年二级专项修及临修扣修天数的占比,应不超过5%,高级修的不可用天数比例是指组均每年处于高级修天数的占比,应不超过3.5%。每高出0.1%,卖方应向动车组使用单位赔偿5万元。”建议删除。
回复:不予调整。
10、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中“20.2.1买方认为必要时,可向卖方发出暂停交付的书面指示,明确暂停交付期限,卖方应按买方指示暂停交付。由于买方原因造成交付延迟的,卖方有权要求买方合理延长交付期。除此之外,买方不因此承担任何其他违约责任。”建议调整为:“买方认为必要时,可向卖方发出暂停交付的书面指示,明确暂停交付期限,卖方应按买方指示暂停交付。卖方因暂停交付造成的损失由买方承担。由于买方原因造成交付延迟的,卖方有权要求买方合理延长交付期。”
回复:不予调整。
11、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
招标人:湖北铁路集团轨道运营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887700最新入口
2023年09月02日
鄂公网安备 42010602003424号